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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753号原告李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