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753号原告李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