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韩相和诉毛二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相和,毛二兴,毛兴立,毛延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676号原告韩相和,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毛二兴,男,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被告毛兴立,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被告毛延红,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相和与被告毛二兴、被告毛兴立、被告毛延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相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相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韩相���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