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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玉智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王玉智。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5455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修军,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智诉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王玉智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