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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寿与被告石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寿,石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736号原告李吉寿,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石东,男,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寿与被告石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寿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寿以与被告石东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吉寿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