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寿与被告石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寿,石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736号原告李吉寿,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石东,男,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寿与被告石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寿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寿以与被告石东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吉寿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