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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武少猛与徐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景东,武少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东。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少猛。委托代理人:李芬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景东因与被上诉人武少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