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武少猛与徐景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景东,武少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东。委托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少猛。委托代理人:李芬芬,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景东因与被上诉人武少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