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王夫银与邹城佳天益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银,邹城市佳天益商贸有限公司,韩锡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46号原告王夫银,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韩文强、张宏宏(实习),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佳天益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邹城市峄山镇野店村桥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韩锡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韩锡营,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卢凡兵、李永昌,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银诉被告邹城市佳天益商贸有限公司、韩锡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银撤回对被告邹城市佳天益商贸有限公司、韩锡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夫银负担。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