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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华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陈秀燕,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49,住所地陆丰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粤0403执57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秀燕在平安银行珠海吉大支行20×××74账户。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秀燕在平安银行珠海吉大支行20×××74账户的存款冻结。2、将被执行人上述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104元予以扣划。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