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3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侯国新与朱永兴、芮会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新,朱永兴,芮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049-1号申请执行人:侯国新。被执行人:朱永兴。被执行人:芮会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芮会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E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