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7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忠恩与北京传奇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恩,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82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恩,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1号楼3层312室。法定代表人娄东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忠恩与被执行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8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二、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张忠恩房租九千元。三、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张忠恩违约金一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忠恩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北京传奇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现经营地址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078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