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边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410号原告边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边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玉春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秀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