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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边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410号原告边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边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玉春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秀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