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50号原告:李亚楠,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亚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楠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0元,由原告李亚楠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