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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陶连收与刘深国、于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连收,刘深国,于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059号原告陶连收。被告刘深国。被告于爱萍,职业、。系刘深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连收与被告刘深国、于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连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及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