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钢海路。委托代理人朱烨,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811985********。系浩然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亦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毅,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关于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为:134774.4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核实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无法一次性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一〇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凌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