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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兴强与张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强,张会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824号原告:王兴强,农民。被告:张会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强与被告张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会来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