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曾凡兵、彭国成与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兵,彭国成,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兵,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国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曾凡兵、彭国成与被执行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6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6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