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钟原时与刘义霞、付光跃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原时,刘义霞,付光跃,青岛亿天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315号原告钟原时。被告刘义霞。被告付光跃。被告青岛亿天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水清沟鸿泰锦园6号楼2单元1303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原时诉被告刘义霞、付光跃、青岛亿天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钟原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原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原时负担。审判员 李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纪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