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468号原告谢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慧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匡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