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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龙武与张松臣、卢辛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武,张松臣,卢辛芳,李永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539号原告孙龙武,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张松臣,男,汉族,成年。被告卢辛芳,女,汉族,成年。被告李永聚,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龙武诉被告张松臣、卢辛芳、李永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龙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龙武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世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