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孙为与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远铺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为,岳阳市云溪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孙为。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负责人官小军,该村组长。申请执行人孙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远铺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远铺组未履行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远铺组银行存款193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毛善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