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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黎燕林与李启均,邓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燕林,李启均,邓巧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888号原告黎燕林,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启均,男,汉族,1968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邓巧菊,女,汉族,1971年0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黎燕林与被告李启均、邓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燕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回原告黎燕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清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