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沈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沈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沈天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沈天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3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沈天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68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