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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416号原告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某承担。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