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416号原告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原某承担。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