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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管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360号原告:管某。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名著造型理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