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贾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5年12月30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贾某在其租用的鸡泽县双塔镇集贸街南头一门市内生产、销售蛋糕等面制食品。2015年农历5月份贾某在其门市开始生产、销售千层饼,至2015年8月16日,贾某每天制作千层饼五六斤,每斤销售价格3.5元。为使千层饼蓬松,贾某在制作千层饼时添加禁止使用含硫酸铝钾成分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2015年7月10日鸡泽县公安局已告知贾某禁止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添加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贾某生产的千层饼铝含量为180mg/kg。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贾某在其租用的鸡泽县双塔镇集贸街南头一门市内生产、销售蛋糕等面制食品。2015年农历5月份贾某开始在其门市生产、销售千层饼,每天制作五六斤,每斤销售价格为3.5元。2015年7月10日,鸡泽县公安局告知贾某禁止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添加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被告人贾某于当日签署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规定,不添加非食品物质,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015年8月16日,鸡泽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到贾某的门市进行检查,发现贾某为使千层饼蓬松,在制作千层饼时添加含硫酸铝钾成分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民警随即对其使用的泡打粉进行扣押,并对其生产的千层饼进行抽样送检。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贾某生产的千层饼铝含量为180mg/kg,不合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贾某供述,我在东双塔村集贸街南头经营一家麦麦香蛋糕房,2014年农历8月份开始卖蛋糕、零食。2015年农历5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千层饼,制作千层饼时添加了油、泡打粉、砂糖、棉糖等调料。我一直用的都是一种红色袋装的泡打粉,里面含铝,什么牌子我记不清了。后来双塔派出所来我门市通知我,不让使用泡打粉,我还签了一份承诺书。通知完以后,泡打粉还没用完,我就在后来生产的千层饼中继续使用了剩下的泡打粉。我门市每天可以生产五六斤千层饼,并且能销售完,每斤销售价格为3.5元。后来我门市被公安机关检查了之后,我就不做千层饼了。2、证人常某证言证实,我丈夫贾某在鸡泽县双塔镇东双塔村集贸街南头经营一家麦麦香蛋糕房,我没事的时候到蛋糕房帮忙。蛋糕房大概从2014年农历8月份开始销售食品,2015年农历6月份左右开始销售千层饼,每斤卖3.5元,每天可以卖20元左右。鸡泽县公安局去检查以后,就不卖千层饼了。我听贾某说千层饼的配料有面、色拉油、泡打粉、酵母,别的不知道了。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2014年第8号《公告》证实,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适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4、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贾某于2015年7月10日签署的承诺书证实,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民警陈永刚、张志锋于2015年7月10日到鸡泽县双塔镇东双塔村麦麦香蛋糕房告知贾某,国家已经实行《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公告》,禁止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中添加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贾某承诺不再使用含有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签订了承诺书。5、鸡泽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提取物品清单证实,鸡泽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民警郭振江、许晓科于2015年8月16日到鸡泽县双塔镇东双塔村贾某经营的麦麦香蛋糕房进行检查,并从该蛋糕房提取千层饼1000克,剑石牌香甜泡打粉1000克,该泡打粉包装袋上标明配料中含有硫酸铝钾。6、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河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13000WT201501758号检测报告证实,贾某生产的千层饼中铝含量为180mg/kg,不合格。7、在逃人员信息上、撤网表及鸡泽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贾某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8月27日,贾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2月30日20时许,贾某被鸡泽县食药大队民警抓获归案。8、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在该所辖区内未发现有犯罪记录。9、被告人贾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当,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利民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