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征兵、周海珍等与李士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征兵,周海珍,李士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676号原告方征兵。原告周海珍。委托代理人方征兵,系原告周海珍丈夫,住同原告方征兵。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华。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征兵、周海珍诉被告李士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征兵、周海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