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超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王涛与王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3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