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姜艳华与顾晓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艳华,顾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966号原告姜艳华,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顾晓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艳华与被告顾晓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振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新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