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俄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62号罪犯俄基,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以(2001)阿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俄基犯盗窃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8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979号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3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7月1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雅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俄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俄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