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041号原告李某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郭某某,女,陕西省礼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