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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彩平与闫永红、郝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平,闫永红,郝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1民初99号原告杨彩平,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闫永红,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郝永萍,女,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原告杨彩平诉被告闫永红、郝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彩平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原告杨彩平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唐丽芳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药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