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邢丙杰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丙杰,陈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740号原告:邢丙杰,男,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福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邢丙杰诉被告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丙杰诉称:2011年陈福军向邢丙杰借3万元,之后还了一部分并于2014年3月16打一张借条载明借款19000元。后又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均出具收条给他,陈福军尚欠12000元至今未还,邢丙杰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福军立即偿还邢丙杰借款人民币12000元。陈福军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邢丙杰、陈福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福军未能及时偿还邢丙杰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邢丙杰借款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