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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赵后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赵后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40号原告:李秀玲,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赵后排,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玲诉被告赵后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玲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