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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康复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长机;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邵长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9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学子路工信局一楼。法定代表人檀秀严。被告邵长机,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西门新村57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邵长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邵长机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镇康县冠群砼业有限公司、邵长机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澜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