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Pxxx Pxxxxx Txxxx离婚纠纷2015山民初48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PxxxPxxxxxT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许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PxxxPxxxxxTxx。原告许某诉被告PxxxPxxxxxT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PxxxPxxxxxT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初经亲友介绍认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原、被告曾短暂共同居住在花都区一个月后被告就返回美国,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曾返回中国两次探望原告,但每次都是短暂停留。在2006年被告返回美国后就没有再回中国,且与原告断绝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被告的离弃行为以及分居捌年多的事实,已经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没有修好的可能。另外,原、被告婚后没有子女且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分割。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户口簿,证明原告的户籍登记情况。3、被告护照、签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最后一次返回中国是2006年、原、被告分居满两年了的事实。4、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被告PxxxPxxxxxT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PxxxPxxxxxTxx于2004年初经亲友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原告认为被告从2006年10月返回美国后就没有再回中国,且与原告断绝了联系,被告的离弃行为以及分居捌年多的事实,已经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多年,且发展到断绝了联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有鉴于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PxxxPxxxxxT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PxxxPxxxxxTxx离婚;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号黄万胜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人民陪审员 江 杏 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