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733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金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