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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7民初97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经熟人介绍于2013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叫刘可迪,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叫刘雅迪。女儿出生后,被告一反常态,对家庭及女儿不管不问,从不给家里生活费用,并且对原告行使家庭暴力,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2013年1月1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在太康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叫刘可迪,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叫刘雅迪。现长女叫刘可迪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次女叫刘雅迪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刘某某对家庭及女儿不管不问,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让被告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