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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邢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379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邢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