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徐志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徐志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李秀英,农民。被告徐志良,农民。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徐志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人民陪审员 李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长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