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永生履行秦西运罚(2015)0151020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审查,本院在对案件相关事实核查中,申请执行人表明行政程序中曾扣押了被执行人车辆,但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扣押车辆的相关手续及车辆现状的情况说明。据此,本院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采取扣车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向本院提供,期满后申请人未补充提交。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完整的材料,以证明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提交了部分案卷材料,但未向本院提供实施扣押车辆的相关手续及清单,而该扣押行为是其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院审查所申请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本院告知后,申请人仍拒不提交。故依其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其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本院对其强制执行之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秦西运罚(2015)0151020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立案审查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 穆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