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成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826号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山东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杨成丽,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辛百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