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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玉宝与张淑珍、李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宝,张淑珍,李锡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32号原告:杜玉宝,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董运丰,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珍,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锡昌,别名李希昌,住吉林省榆树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宝诉被告张淑珍、李锡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