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虹、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虹,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吴忠伟,张峰,徐根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90号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735号。法定代表人:景文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虹。被告: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忠伟。被告:吴忠伟。被告:张峰。被告:徐根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虹、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吴忠伟、张峰、徐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