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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宜亮与王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亮,王小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430号原告王宜亮。委托代理人刘恩亭,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亮诉被告王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宜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宜亮撤回对被告王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宜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