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宜亮与王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亮,王小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430号原告王宜亮。委托代理人刘恩亭,连云港市赣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亮诉被告王小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宜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宜亮撤回对被告王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宜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