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亚彬、张兰英等与李十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彬,张兰英,李十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0038,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反诉被告):张兰英,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0X,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土富,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十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017,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十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撤回起诉。本案的本诉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已预交6204元。审 判 长 李达洲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