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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亚彬、张兰英等与李十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彬,张兰英,李十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0038,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原告(反诉被告):张兰英,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0X,住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土富,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十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017,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陈金玉,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十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撤回起诉。本案的本诉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负担。原告(反诉被告)刘亚彬、张兰英已预交6204元。审 判 长  李达洲人民陪审员  刘国令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海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