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秀玲诉杨兆金、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玲,杨兆金,杨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2989号原告张秀玲,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杨兆金,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杨绪昌,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杨兆金、杨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被告杨兆金涉嫌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同一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