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博文,男,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鹏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