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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博文,男,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鹏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