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7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瑞东与余士民、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东,余士民,刘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595号原告:张瑞东,个体。被告:余士民,工人。被告:刘翠平,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东与被告余士民、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东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瑞东承担。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