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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7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昌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左某外出务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为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