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李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王晓英,李悦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代表人:史礼,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阚丽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悦东,农民。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6日7时,被告李悦东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道)庞各庄乡阚田村内时,与原告王晓英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晓英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悦东负全部责任,王晓英无责任。原告王晓英受伤后在乐亭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5年7月19日,经乐亭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晓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捌周。原告王晓英发生交通事故前系乐亭县海滨工艺制品厂员工,月平均工资2100元,因发生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为3920元。原告王晓英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期间由女儿阚丽颖护理,阚丽颖系个体工商户,经营乐亭县庞各庄恒通手机超市,护理费参照2015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行业职工工资标准,按每日97.76元计算。原告王晓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8107.16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1564.16元,误工费3920元,法医鉴定费815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共计15606.32元。被告李悦东为原告垫付674.34元。被告李悦东系冀B×××××号车的车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悦东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王晓英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晓英轻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悦东负全部责任,王晓英无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悦东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王晓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遂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晓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15606.32元。其中包括被告李悦东垫付款674.34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晓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判后,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晓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伤势为软组织挫伤,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该鉴定无相应的鉴定标准做支持。该鉴定报告认定的误工时间过长;依据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或侵权人负担。被上诉人王晓英的答辩意见同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乐亭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王晓英的伤情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捌周。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反驳王晓英提交的鉴定报告,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现上诉人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费负担方法符合上述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