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满财与陶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满财,陶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7执95号申请人张满财,男,汉族,系农民,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陶保平,男,汉族,系农民,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哈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陶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债务,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和哈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玉      庆执行员 王      双      明执行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驰      文 来源:百度搜索“”